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基金会相关文件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服务于本基金会慈善活动,接受本基金会管理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志愿者权利 一、接受与志愿者活动服务相关的必要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志愿服务期间,应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基金会和志愿 者的形象;不得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 四、志愿服务期间,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主动联系相关负责人,求得解决; 五、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基金会应当做好志愿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激励 第八条 本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 二、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三、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标准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补贴(如餐饮、交通、通讯等合理费用),并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提供工作安全保障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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