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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依照协议约定,按本办法,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四条基金会按本办法公布的流程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各界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在基金会依法捐赠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并定期提供信息公示材料,由基金会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专项基金发起方与执行方无利益关联。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开展活动和资助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3.符合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决议。

第九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具体的组织实施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严禁管理机构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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