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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年3月31日 来源:本网 阅读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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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聘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对社会招聘。

第五条 新聘员工,经办公室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三)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四)副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报理事会备案;

(五)基金会副秘书长、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拟聘任人员由秘书长确定后须经理事会复议通过。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七条 聘用合同是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员工应遵守《员工手册》要求内容。

第八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以及人力委派合同。

第九条 基金会固定期限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受雇人员满足无固定期限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事项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受聘人员支付薪酬。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十六 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告知基金会的,甚至对基金会或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并根据国家规定做出赔偿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机构内部调整导致岗位职责发生变化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九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基金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基金会不愿意继续续约的;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力借调办法

第二十 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基金会可向基金会发起人、理事、监事所在单位以专职、兼职的形式发出人力借调申请,相关单位自愿提供相关岗位人员支持,同时借调方需与基金会签署人力借调说明,其中说明借调人力的必要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汇报对象等信息。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借调可终止:

(一)借调期满且不续约的;

(二)借调人员不能胜任基金会工作,并无其他人选的;

(三)借调方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会不再委派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的。

管理

第二十 基金会行政人事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十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代表机构负责人任命,由理事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二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诚实守信;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或职务有关的业务;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二十七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二十八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九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 基金会对被辞退的员工,按其在基金会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工资待遇

第三十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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